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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材試供字 第 103100085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材試供 字第 106000594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材試秘字第 110 00021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 第 3 條附表所列屬「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管轄;列 屬「交通部公路總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 交通部公路局」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材技 秘字第 1120004696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試驗收費標準;新名稱:交通部 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試驗收費標準)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材技秘字 第 11350006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材技秘 字第 11550007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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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提供各項試驗服務,應依本標準收費。
本標準收費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