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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交通部(50)交路字第 6185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交通部(64)交路字第 02553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交通部(69)交路字第 16889 號令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交通部(82)交路發字第 8206 號令修正 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交通部(85)交路發字第 854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6)交路發字第 864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1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概依本辦法辦理。
2前項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包含國營、地方營。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鐵、公路之各等級班車或公營輪船,得由業者依經營狀況自行訂定優待幅度。
1現役軍人持依前條規定優待之車(船)票乘坐公營鐵、公路班車、輪船時,應提出本人之軍人身分補給證,供站車或輪船服務人員查驗。
2前項軍人身分補給證,不得以任何其他證明代替使用。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飛機,其票價優待之折數,於公營航空運輸業設立後,由交通部另行規定。
現役軍人無票乘坐車船或越站超等乘坐車船者,應依有關規定補票。
現役軍人享受軍人減價優待,乘坐公營車船,遇站埠車船服務人員,或交通稽查人員查票時,應出示軍人身分補給證,未提證件者以無票乘車船論,依規定補票。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