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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交通部(58)交參字第 5803-1159 號 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交通部(73)交人字第 18470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 091B000113 號令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機構為表彰久任人員,訂定本辦法。
1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機構相當士級以上人員,在各事業機構連續服務滿十
2五年以上最近三年考成 (考績) 平均分數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得依本辦法
3予以表彰。
前條所稱服務年資,以經交通部或該事業總機構核定之服務年資為限。
1合於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之人員,得於期滿之當年
2或次年,依左列方式予以一次之表彰。
一、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發給獎狀。
二、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發給獎狀,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
三、服務年資滿三十年者,發給獎牌,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
四、服務年資滿四十年者,發給銀質獎牌,並得另給三個月以內薪津之獎
3金。
4前項所稱薪津,以各該事業機構之法定待遇為準。
授給獎狀、獎牌均由各該事業機構自行頒發。
1依本辦法之表彰,得於各該事業機構每年舉行成立週年或本業節日紀念會
2時為之,並應將受表彰人員名冊呈報交通部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