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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00005743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85012127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3、5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訂定。
1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應繳驗或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考試院驗船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證明書(如附件二)。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2驗船師因疾病或身心障礙有適應工作環境之需求,得向雇主提出職務再設計,以保障其平等就業權利。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執業證書,應繳驗或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考試院驗船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證明書(如附件二)。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六、最近五年內曾擔任驗船師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資歷證明文件;或最近一年內曾擔任驗船師或相當職務三個月以上資歷證明文件。
七、原領執業證書。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執業證書,應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驗船師年齡逾六十五歲者,得向雇主提出職務再設計,以保障其平等就業權利。
驗船師之執業證書,有遺失或破損難以辨認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航政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撤銷或廢止驗船師之執業證書時,應限期命其繳回原領執業證書,驗船師不得拒絕,逾期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換發、補發驗船師執業證書時,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二千元。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