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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交通部交參字第 1015000656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交參字第 11050074411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 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新名稱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 供文化創意及運動產業之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