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交通部交資字第 1025012755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八日交通部交資字第 11050019421 號令發布廢 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申請交通路網數值圖者,依附表之收費費額,計算其應徵費用。
下列機關(構)申請交通路網數值圖時,減徵或免徵費用:
一、交通部部屬機關,免徵費用。
二、與交通部或其部屬機關簽訂合作契約、辦理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惠之政府機關,免徵費用。
三、政府機關辦理國土資訊、國土規劃或防救災業務需要,免徵費用。
四、非屬前三款之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學術單位或教師為教學或執行研究計畫未涉及營利行為者,申請費額以百分之十計徵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