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交通部(59)交參字第 00871 號令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交通部(61)交路字第 03906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部(63)交路字第 11310 號令修
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七月九日交通部(68)交路字第 15089 (一)號令
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三日交通部(72)交路字第 02817 號令修正發
布;並自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6.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6)交路發字第 8649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
(原名稱:各省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經發汽車牌照收費及解繳辦法;
新名稱: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
7.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8)交路發字第 884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5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交通部(91)交路發字第 091B000009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50085059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 條條文暨第 3 條條文之附表「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費額表」
1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6008505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1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60085069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00011588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 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25000337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25007776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35017254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50038018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6001908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70017065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80007816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11003038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4003888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55006387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八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證照,指下列各款規定:
一、汽車號牌:
(一)大型汽車號牌。
(二)小型汽車號牌。
(三)重型機車號牌(含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其他大型重型機車號牌及普通重型機車號牌)。
(四)輕型機車號牌。
(五)拖車號牌。
(六)汽車臨時號牌。
(七)機車臨時號牌。
(八)拖車臨時號牌。
(九)汽車試車號牌。
(十)機車試車號牌。
(十一)使字汽車號牌。
(十二)領字汽車號牌。
(十三)外字汽車號牌。
(十四)動力機械牌證。
二、汽車證照:
(一)大型汽車行車執照。
(二)小型汽車行車執照。
(三)重型機車行車執照。
(四)輕型機車行車執照。
(五)汽車臨時行車執照。
(六)機車臨時行車執照。
(七)汽車試車行車執照。
(八)機車試車行車執照。
(九)拖車使用證。
(十)拖車臨時使用證。
(十一)預備引擎使用證。
(十二)臨時通行證。
三、汽車駕駛人及技工證照:
(一)普通駕駛執照。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四)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五)國際駕駛執照。
(六)技工執照。
(七)學習駕駛證。
四、汽車檢、考驗員證照:
(一)汽車檢驗員證。
(二)汽車駕駛考驗員證。
(三)汽車檢驗員合格證書。
(四)汽車駕駛考驗員合格證書。
五、汽車運輸業證照:
(一)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二)公路汽車客、貨運業營運路線許可證。
六、駕駛訓練班立案證書及駕駛訓練班各類師資合格證書:
(一)駕駛訓練班立案證書。
(二)班主任合格證書。
(三)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合格證書。
(四)汽車構造講師合格證書。
(五)汽車駕駛教練合格證書。
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八、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
(一)微型電動二輪車行車號牌。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行車執照。
九、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
1公路主管機關經發各種證照及辦理汽車檢(覆)驗、汽車檢驗員及駕駛考驗員之檢定、駕駛執照及技工執照之考驗、覆驗、資料列印等者,應依附表「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費額表」之規定收費,並依預算程序辦理。
2汽車牌照號碼選號金額及公告招標號碼底價收費應依前項附表規定收費。
3第一項規費費額表得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每三年檢討一次調整之。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所收之號牌及證照費應按月以半數逕繳國庫,並將號牌證照收發月報表於次月二十日前報送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其餘半數留充該機關作為監理經費,依法編列預算支用。
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所收之汽車檢驗費、覆驗費、汽車檢驗員及駕駛考驗員之檢定費、駕駛執照及技工執照之考驗費、覆驗費、資料列印費,悉數留充該機關作為監理經費,但應按月連同「汽車分區分類統計表」、「各種車輛號牌收發月報表」及「各種執(證)照收發月報表」於次月二十日前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