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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69)台交字第 1199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20003906 號令發布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為實施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險,特設置汽車責任保險作業基金 (以下
2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交通部
2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保險費收入。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收入。
1本基金之保管運用,由交通部設汽車責任險監理委員會辦理之。監理委員
2會之組織由交通部定之,並報行政院備案。
1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汽車肇事致第三人或乘客身體傷害或死亡之賠償,或醫療費用之給付
2。
二、汽車責任保險之作業經費。
三、汽車責任險監理委員會所需之管理經費。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規定辦理。
1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
2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預算法、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剩餘,經奉核定後,得列為未分配剩餘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