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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571 號 令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各重要地方在發現有共匪份子潛伏活動,企圖擾亂地方治安,及其他不法
2行為者,當地衛戍司令部,保安司令部,防守司令部等,或駐軍最高司令
3部,依據情報,認為有實施郵電抽查之必要時。應會同當地最高行政機關
4呈經隸屬之綏靖公署或剿匪總部,層轉行政院核准後實施。
1經行政院核准執行抽查任務之軍政機關,應將奉准之文件抄送當地郵電兩
2局洽辦,並由行政院將核准之施檢單位隨時令知交通部轉飭當地郵電兩局
3洽辦。
1實施郵電抽查之範圍如左:
2子 防護軍事機密之洩露。
3丑 檢查擾亂金融及非法交易之電信。
4寅 檢查企圖造謠惑眾、擾亂治安、破壞軍事、危害國家之電信及刊物。
1施檢單位對於違反第四條各款規定之郵電刊物,應分別送交當地主管機關
2依法處理之。
施檢人員如有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受害人得報告主管機關依法懲辦。
郵電兩局對於根據情報抽查郵電時,應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