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8)台孝授二字第 09087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2000183 號令發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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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促進電源開發順利進行,並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
2祉,特設置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
3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發電、輸電及變電業者為協助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提撥之
2協助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協助依前條第二款規定提撥協助金之發電、輸電及變電業者辦理下列
2事項:
(一) 促進電源開發相關事項之支出。
(二) 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之協助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符合法令規定或經依第六條所設管理委員會通過之計畫支出。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
2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聘兼
3之,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4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
5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組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2,均由本部就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重要作業規章之審議。
四、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五、其他有關事項。
1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2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會計事務處理及協助金之運用、
2監督,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