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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3B000021 號令、內 政部台內警字第 0930077699 號令、國防部制剴字第 0930000488 號令 、法務部法令字第 0930017635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 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時,行動電話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一收取費用,固定通信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二收取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