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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s for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Statutory Fee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09500850031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605 0418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包括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費及證照費。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依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關(構)繳交審驗費。
1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但申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不在此限。
2前項系列產品,係指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之定義。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