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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s for CTRFD Operation and Import permit Statutory Fee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09500850061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 106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證照費、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之證照費及審查費。
1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繳交證照費;申請換發或補發經營許可執照者,亦同。
2前項證照費已包括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之審查費。
1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者,應依收費基準表向本會繳交證照費;申請補發進口許可證者,亦同。
2前項證照費已包括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之審查費。經由網際網路申請前項進口許可證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審查費,不需依第一項規定繳交證照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