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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ssing Fee Criteria for Satellite Broadcasting Businesses and Foreign Satellite Broadcasting Businesses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8410002 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 105 480017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訂定之。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每頻道、每營業項目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費:
(一)申請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證照費:
(一)核發新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三)因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執照毀損申請補發者:新臺幣五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