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ination Regul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Application and License Renewal of Satellite Broadcasting Businesses and Foreign Satellite Broadcasting Businesses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 1 05480070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 10548 028360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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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
2日前已依法提出申設、換發執照之申請者,應就其申請時所提出之各項文
3件,送請依本法成立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依前條所
4定事項進行審查。
1前條案件之審查,應有諮詢會議委員過半數出席,以出席委員總數三分之
2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經依前項審查完成之案件,應提送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之組成方式,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
5項及第三項為之。
1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本會委員會決議許可者,應
2履行營運計畫及本法所定之各項義務。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