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十三日交通部(70)交法字第 23200 號令、經濟
部(70)經工字第 43165 號令、財政部(70)財庫字第 22485 號令
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七日交通部(76)航字第 18798 號令、經濟部
(76)經工字第 39201 號令、財政部(76)台財庫字第 760067008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
3.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交通部(77)交航發字第 7718 號令、
經濟部(77)經工字第 20947 號令、財政部(77)台財庫字第 77523
114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5~7、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交通部(86)交航發字第 8665 號令、財
政部(86)台財庫字第 861862801 號令、經濟部(86)經工字第 860
2766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日交通部(88)交航發字第 8801 號令、財政
部(88)台財庫字第 8817870363 號令、經濟部(88)經工字第 88004
38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8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交通部(88)交航發字第 08820 號令、
財政部(88)台財庫字第 880368427 號令、經濟部(88)經工字第 8
801852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交通部(89)交航發字第 8906 號令、財政
部(89)台財庫字第 0890350234 號令、經濟部(89)經工字第 89340
11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交通部(89)交航發字第 8906 號令、
財政部(89)台財庫字第 0890350234 號令、經濟部(89)經工字第 8
934011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交通部(89)交航發字第 8924 號令、財
政部(89)台財庫字第 0890035749 號令、經濟部(89)經工字第 893
4048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交通部(90)交航發字第 00050 號令、財
政部(90)台財庫字第 0900304794 號令、經濟部(90)經貿字第 0
90090118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交通部(91)交航發字第 00003 號
令、財政部(91)台財庫字第 0910004231 號令、經濟部(91)經貿
字第 09102601520 號令會銜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廢止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商港法第七條規定訂之。
1自國際商港或自商港區域外興建之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進口、出
2口之貨物,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收取商港建設費。
商港建設費之收取費率,為進口、出口貨物價格百分之○‧二。
1已完成通關手續或正在辦理通關手續之出口貨物,因故註銷或退關時,得
2向原收取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商港建設費。
1左列進、出口貨物免收商港建設費: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暨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
2關與人員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
3為限。
三、外交機關之外交郵袋、政府派國外機構人員攜帶自用物品。
四、軍事機關、部隊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及其附屬品
4,暨專供軍用之物品。
五、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贈送或受贈之救濟物資。
六、專賣機關進口供專賣專賣品。
七、購入或出售之專供運輸使用之船舶。
八、辦理退貨復運進口之外銷品。
1商港建設費之收取、退還,委託海關辦理,並得提商港建設費百分之一.
2五作為代收經費。
3前項代收經費中三分之一由海關按預算程序撥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運用分
4配於與港口相關工會,作為員工之福利。
1商港建設費之收入扣除代收經費後,應全部分配於商港及相關商港建設,
2並由交通部按左列規定分配:
一、百分之五十作為國際商港建設費用。
二、其餘百分之五十按左列百分比分配:
(一) 相關商港建設百分之五十。
(二) 商港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相關商港建設百分之五十。
1海關代收商港建設費分別於每月十五日後五日內及月底後五日內,彙齊逕
2繳交通部於國庫開立之機關專戶,並於繳庫後之次月五日內造具收取月報
3表送收入機關二份,必要時得由收入機關派員稽核。
1依本辦法應繳納之商港建設費,應由繳納義務人,於海關填發稅款或商港
2建設費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海關停止辦理進口、
3出口貨物報運手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