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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60)台交字第 5326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61)台交字第 7221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69)台交字第 4357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 及 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74)台交字第 17251號令修正發 布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84)台交字第 09861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動員時期為維護運輸,加強戰力,特依國家總動員法等七條之規定訂定本
2辦法。
1本辦法所稱管制之船舶,指領有國籍證書或臨時國籍證書之中華民國船舶
2。
1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將船舶之全部或一部讓與外國人或僑居國外之中國人。
二、將船舶或其應有部分抵押予外國人或僑居國外之中國人。
三、將船舶租賃予外國人或僑居國外之中國人。
四、向外國政府申請將船舶隸屬外國國籍。
2關於漁船申請前項讓與、抵押或租賃核准者,應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
3轉交通部辦理。
1船舶出航後,不得航行至共匪所佔據之地區及政府核定限制航行之國家地
2區。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