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18200069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382000498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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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標準所稱觀光旅館業,指依發展觀光條例應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觀光旅館
2業務者。
1觀光旅館業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者,免
2予收費;請求製給複製本者,每件得酌收工本費新臺幣十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