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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技字第 1114000879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 本標準主管機關原為「交通部觀光局」,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變 更為「交通部觀光署」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日交通部觀光署觀企字第 11320002955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 (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受理查詢國家級風 景特定區範圍案件收費標準;新名稱:交通部觀光署及所屬各國家風景 區管理處受理查詢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範圍案件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查詢是否位於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範圍者,其查詢土地筆數十筆以下者,每件繳納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超過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六十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