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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60)台內字第 6667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8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62)台內字第 1223 號令修正發 布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71)衛署人字第 367533 號 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藥字第 102000373 9a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策劃改進發展中醫、中藥,特依本署組
2織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設置中醫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策劃改進發展中醫、中藥事項。
二、國內外中醫、中藥團體及學者專家之聯繫事項。
三、中醫、中藥典籍之研究及編修事項。
四、本署交辦研究事項。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承署長之命,綜理會務;委員八人至十四人,均由
2署長就富有中醫、中藥學識者聘用之。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辦事人員三人至五人,均由主任委員就本署現有人
2員中遴選簽報署長派兼之。
1本會設中醫、中藥、鍼灸三組,秉承主任委員之指示,分別辦理有關業務
2。
3前項各組各置主任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中遴選兼任;各組各置研
4究委員二至三人,鍼灸組得置五至七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著有聲望之中醫
5中藥學者專家中遴選,提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署長聘用之。
1本會主任委員、委員、研究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事實需要依照規定支
2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