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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60)台內字第 6666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69)衛署人字第 29364 7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人字第 8901307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50321500 號函 發布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藥物法規及標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藥物供應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藥物試驗技術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藥物查驗許可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藥物安全及管制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藥事糾紛案件之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藥物管理之審議事項。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任期一年,由署長就醫藥
2衛生專家與本署及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高級人員中聘任之。
1本會為配合及襄助藥政主管單位推行工作起見,得設置五至七個工作小組
2,每小組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均就本會委員中
3遴選,報由署長聘兼之。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五人至七人,均由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1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2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各小組會議得比
3照辦理。
本會委員、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本會所需經費,列入本署年度預算,依法動支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