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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61)台內字第 3714 號令核定發 布 2.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人字第 344475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8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企字第 85067060 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會之任務係對左列事項提供建議:
一、有關本署擬定之重要施政及計畫事項。
二、有關本署未來發展方針事項。
三、有關本署業務及其推行之改進事項。
四、有關本署與學術機構、民間團體之協調及合作事項。
五、有關發展國際合作事項。
六、本署署長提請研議事項。
1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署長就有關學者專家及具有資望之社會人士
2中聘兼之。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任期均為二年,並得續聘連任之。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三人至五人,
2辦理所任事務,均就本署現職人員中指派兼任。
1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2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議事規則,由本會擬訂,報本署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