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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72)衛署人字第 45362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法字第 0890023 46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法字第 09317000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法字第 102176004 6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
2之規定設置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衛生法規制 (訂) 定案、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衛生法令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四、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五、衛生法規之管制、管理、整理及編印事項。
六、衛生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之。
1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
2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至
2五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3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1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
2員一人代理之。
1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2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本署有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列席。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