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81)衛署人字第 81111 5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82)衛署人字第 82359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70203777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程依精神衛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衛生署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左:
一、關於精神疾病防治制度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精神疾病防治人力規劃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精神疾病防治研究發展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精神疾病特殊治療方式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精神疾病病人權益保護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審議事項。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由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
2本署) 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聘期一年,
3並得視業務需要續聘之。
4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理學者及社會工作
5人員。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二人,受執
2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本會業務。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
3職人員中派兼之。
1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
2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舉一人為主席。
1本會審議第二條所列事項時,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先行
2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諮商。
1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本署外委員得依規
2定支領交通費、出席費或研究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