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健保字第 840 0180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85)衛署健保字第 85027 827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13 條條文暨編制表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86)衛署健保字第 86003 889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暨編制表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健保字第 089 00152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暨編制表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2001027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3004116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3、7 條條文及編制表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50043681 號修正發布第 3、13 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三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9266001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11、13 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1022660 189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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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險政策之提供事項。
二、保險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預算、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五、保險財務、帳務之監理事項。
六、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2下列保險事項,應先提經本會研議後,送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3核參:
一、本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
二、保險費率及門診部分負擔之調整方案。
三、保險給付項目之變動。
4前二項本會之決定影響保險財務時,應同時提出財務平衡方案。
1本會隸屬本署,置委員二十九人,名額分配如下:
一、專家六人。
二、被保險人代表六人。
三、雇主代表五人。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五人。
五、政府代表七人。
2前項第一款委員由本署遴聘,其餘各款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推薦
3後,由本署聘兼。
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就第一項第一款委員中指定
5一人兼任之。
1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2職進退。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業務監理組。
二、財務監理組。
1本會置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組長、專門委員、視察、專員、科員、助
2理員、辦事員、書記。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五人。
1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2;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3本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4行之。
本會開會時,得請保險人及相關機關人員列席。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署定之。
1本規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九
3十六年三月一日施行,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自
4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