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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6260045 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8266026 2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辦法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2訂定之。
1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經理兼任,綜理會務。
二、置委員六人,由總經理遴聘金融、保險或財務管理專家擔任,聘期二
2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財務處經理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經常
3性會議;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相關人員兼任之。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安全準備預算及決算之審核事項。
二、有關調整安全準備提撥率之建議事項。
三、有關安全準備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有關安全準備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安全準備之監督管理事項。
1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2。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3本會開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需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4行之。
1本會於審議案件,必要時,得通知提案單位或業務相關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2。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