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75)衛署人字第 62067 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78)衛署人字第 80770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83)衛署人字第 830 7487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 1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附 表 1、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附表 2、第 6 條附表 3、第 8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11 條序文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 衛生福利部」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 1042261745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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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衛生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對醫藥、防疫、保健、食品衛生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具有重大功績
2者。
二、對預防醫學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具有重大功績者。
三、熱心衛生事業,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衛生業務提供興革意見、研究發明或著作,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辦理衛生行政工作,具有重大功績者。
1符合頒給本獎章之規定者,除由本署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
2序如左:
一、本署人員,由其服務單位推薦。
二、本署所屬機關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推薦。
三、地方衛生機關及其醫療機構人員,由所服務之機關、機構逐級向上級
3衛生主管機關推薦,經審查後,擇優核轉本署彙辦。
四、前四款以外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單位或團體,逕向本署推薦。
4請頒本獎章,應請填具請頒衛生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5格式如附表一。推薦及審核單位對於請頒事實,應予切實審核,嚴格認定
6,明確加註考評,並負保薦責任。
7(備 註:附件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8(三○) 第 20512 頁)
1請頒本獎章,由本署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陳請署長核定,並以署
2長名義頒給之。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署長於每年指派本署
3高級主管人員及遴聘專家、學者組成之,並指定副署長一人擔任召集人。
4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酌支出席費。
5審查小組會議於每年定期開會,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應有半
6數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行之。如有必要,並得指派專
7人或組成小組前往實地查核。
1本獎章區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者外,初次頒給
2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兩種獎章。
3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二之規定。
4(備 註:附件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5(三○) 第 20513 頁)
1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之英文證書,其式
2樣另定之。
3(備 註:附件三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4(三○) 第 20514 頁)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其服務機關應依規定送請銓敘部登記。
1推薦請頒本獎章案件,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達本署彙辦,經本署
2審查小組審查通過,陳請署長核定後,於翌年三月十七日本署署慶時公開
3頒獎表揚。
4特殊情形專案請頒者,得隨時辦理,擇期公開表揚。
1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士,得於身故一年內追頒之,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代表
2接受。
1請頒本獎章案件核定前,原推薦之機關、單位、團體,如發現請頒人職務
2異動或足以影響本獎章請頒資格之情事時,應即通知本署,必要時並得撤
3回推薦。
1請頒本獎章案件核定後,請頒人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取銷其領獎
2資格;其已頒發者,並得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一、請頒本獎章事實有虛偽、造假情事。
二、因犯罪被褫奪公權。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