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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s for the Custody and Utilization of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of the Operation Fund of the Pharmaceutical Plant of Controlled Drugs
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90)台孝授三字第 07515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0990005022A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 名稱: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2020129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9、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為辦理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究事項,特設置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本部),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產品之銷售收入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產品之生產與銷售支出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支出。
二、產品行銷、管理、總務及研究發展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預算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