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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衛生署、社會部會同訂定發布全文 7 條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六日內政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60308057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細則依獎勵醫藥技術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1凡依本條例呈請獎勵者應分別備具左列手續:
一、填具呈請書及保證書其格式另定之。
二、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一項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各款聲請者,除詳填
2呈請書保證書外,並須繳呈藥品或器材之樣品至少兩份,與該項藥品
3或器材效用實驗之紀錄及證明文件。
三、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一項第三、第六兩款聲請者,除詳填呈請書保證書
4外,並須詳實繕呈全部著作及改進研究紀錄等至少兩份。
四、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聲請者,除詳填呈請書保證書外,並須將其內
5容及實驗紀錄詳實繕呈至少兩份並附呈證明文件必要時需繳呈藥樣。
1呈請獎勵手續不合本細則第三條之規定經核駁者,如將手續補具齊全仍得
2呈請。
1呈請獎勵者保證人及利害關係人不得參與審查委員會,關於該呈請獎勵案
2之審查但得令其陳述意見。
本條例規定之褒章獎狀均分特等優等兩種,其式樣由衛生署另定之。
本細則自核准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