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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80)台忠授字第 0660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86)台孝授一字第 0728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6、7、15、1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40003192A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8000769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9000367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1000005616A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6、10 條條文;刪除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 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6020057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2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醫療事業發展之獎勵。
二、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服務品質及效率之獎勵。
三、為均衡醫療資源,辦理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及其他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獎勵。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刪除)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