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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Licensure Exam Application for Nurse Practitioners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 095280088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 096280221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二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 1101560212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 條條文 (原名稱: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新名稱:專科護 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二、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證書更新之查核費用。
申請專科護理師甄審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專科護理師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專科護理師口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
三、專科護理師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