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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e Schedules for Hospital Accreditation and Accreditation of Teaching Hospitals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60204023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1000262101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101026504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2162115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附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醫院評鑑之實地評鑑審查費。
二、申請教學醫院評鑑(含教學醫院新增職類評鑑)之實地評鑑審查費。
三、申請本院與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合併評鑑審查費。
四、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審查費。
2醫院申請本院與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合併評鑑者,除收取前項第三款之費用外,其本院或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仍應分別依前項第一款收取費用,如另申請教學醫院評鑑(含教學醫院新增職類評鑑)者,其本院或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尚需分別依前項第二款收取費用。
申請前條各項評鑑之實地評鑑、合併評鑑及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審查費,其收費費額如附表。醫院之各項申請,經審查不符評鑑申請資格、未達評鑑合格基準、不符本院與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合併評鑑資格或醫院因故歇業者,其所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