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11166091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公共衛生師證書、英文證明書及無懲戒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公共衛生師英文證明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同次申請多張,自第二張起,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三、公共衛生師無懲戒紀錄證明,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2申請前項第一款證書影本者,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