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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Registr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Regenerative Medicine Cell Operation and Cell Bank Establishment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4110690 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依第 4 條規定:自再生醫療法施行之日 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 1141035478 號令 發布「再生醫療法」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醫療機構或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依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提出申請案,應繳納之費用,規定如下:
一、新申請細胞操作許可、操作場所實質遷移: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操作項目或作業內容變更:
(一)操作項目或作業內容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操作項目或作業內容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三、操作區域變更:
(一)作業室增加、異動用途: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作業室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四、效期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機構或場所之名稱或地址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醫療機構或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依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提出申請案,應繳納之費用,規定如下:
一、新申請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場所實質遷移: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保存項目變更:
(一)保存項目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保存項目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三、實施保存區域變更:
(一)記載區域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記載區域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四、效期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設置者或細胞保存庫場所之名稱或地址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六、設置者代表人、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本標準自再生醫療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