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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15166332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向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醫療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變更、展延或試驗計畫者,每件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再利用許可申請,新臺幣十三萬三千元。
二、再利用許可變更,新臺幣九萬二千元。
三、再利用許可展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四、再利用試驗計畫,新臺幣七萬六千元。
1申請者應於申請之同時繳納審查費。未繳納者,本部得不予受理。
2前項規定於案件經本部審查決定駁回後,如申請者再為申請者,亦適用之。
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退還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或保留。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