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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90)台孝授三字第 02529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行政院(91)院授主孝一字第 0910031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1000005616A 號令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健康照護基
2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衛生署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滯納金。
三、代位求償之所得。
四、捐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藥害救濟金之給付。
二、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 (構) 或團體辦理藥害救濟有關事項之支出。
三、委託或補助藥害及藥物副作用防制事項之支出。
四、減少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事項之支出。
五、涉及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國際合作相關事項之支出。
六、執行藥害救濟調查及審議相關費用事項之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健康照護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1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2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2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