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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Review of Drug Advertisements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203329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3031727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藥物及化粧品廣告申請案件收費標準;新名稱:藥物及化粧 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41600943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91407515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新名稱:藥品廣告審查 費收費標準)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31404615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