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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itation Standards for Food Utensils, Containers and Packages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2040278 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40405538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新名稱:食品器具容器包 裝衛生標準)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8046143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9130326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0130392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1130292 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21300776 號 令增訂發布第 5 條條文,原第 5、6 條條文修正遞改為第 6、7 條條 文;第 5、6 條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但市面流通產品之管 制,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35014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11303439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後,再重複包裝食品販賣。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四種塑化劑。
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Bisphenol A)之塑膠材質。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一、一般規定,如附表一。
二、塑膠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三、乳品用容器、包裝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