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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for the Tolerance of Heavy Metals in Edible Offal of Cattle, Sheep, Pig and Poultry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3040827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35014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3774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重金屬限量:
2┌─────┬────────┐
3│項 目│限 量(濕重)│
4├─────┼────────┤
5│ 鉛 │0.5ppm │
6└─────┴────────┘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