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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60200166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2 條列屬「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41900055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本標準適用範圍為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供應之 C 型肝炎病毒核
2酸對照標準品。
1C 型肝炎病毒核酸對照標準品供應品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2┌───────────────┬──────┬───────┐
3│供應品目 │收費標準 │備註 │
4│ │(新臺幣元)│ │
5├───────────────┼──────┼───────┤
6│C 型肝炎病毒核酸國家標準品 │3,000 │每瓶 │
7│(HCV RNA National Standard) │ │ │
8├───────────────┼──────┼───────┤
9│C 型肝炎病毒核酸工作標準品 │3,000 │每組 │
10│(HCV RNA Working Reagent) │ │(3 瓶/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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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