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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for the Tolerance of Heavy Metals in Pulses and Legume Vegetables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6040842 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01301259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1豆類及豆菜類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2┌──┬────────┐
3│項目│限量(以濕重計)│
4├──┼────────┤
5│鉛 │0.2 ppm以下 │
6├──┼────────┤
7│鎘 │0.2 ppm以下 │
8└──┴────────┘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