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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s for Pesticide Residue Limits in Animal Products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70400574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7040435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35014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51300758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新名稱:動物產品中農藥殘
留容許量標準)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101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36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8130287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9130108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913033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113003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1130259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213007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213024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3130296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41302
80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殘留農藥之計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且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動物產品中之農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者,不得檢出: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