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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s for Foods Treated with Ionising Radiation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88057077 號 公告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35014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21302275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於透過輻射照射處理,使食品達到抑制發芽、微生物等目的之加工。
作為食品輻射照射處理之輻射線源及其限用之最高能量如下:
一、以鈷60產生之加馬(γ)射線。
二、電子加速器產生之X射線:五百萬電子伏(5 MeV)以下。
三、電子加速器產生之電子束:十百萬電子伏(10 MeV)以下。
得以輻射照射之食品品目、吸收劑量限量及照射目的,應符合附表所列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