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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76)衛署食字第 64715 9 號公告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00032514 號 公告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35014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3774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蛋類之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2┌───┬───────┐
3│重金屬│ 限量標準 │
4├───┼───────┤
5│ 鉛 │0.3ppm 以下 │
6├───┼───────┤
7│ 銅 │5ppm 以下 │
8└───┴───────┘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