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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65)衛署藥字第 103816 號公告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76)衛署食字第 7030 50 號公告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77)衛署食字第 762040 號公告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82)衛署食字第 8189322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4 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35014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3774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重金屬及芥酸之最大容許量:
2┌──────┬────────┐
3│種 類│ 最大容許量 │
4├──────┼────────┤
5│ 銅 │ 0.4 ppm │
6├──────┼────────┤
7│ 汞 │ 0.05 ppm │
8├──────┼────────┤
9│ 砷 │ 0.1 ppm │
10├──────┼────────┤
11│ 鉛 │ 0.1 ppm │
12├──────┼────────┤
13│ 芥 酸 │ 5.0 % │
14└──────┴────────┘
添加油脂之食品,其芥酸含量應為該食品中油脂含量之 5.0%以下。
使用食品添加物時,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之規定。
食用油脂之黃麴毒素限量應符合食品中黃麴毒素限量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