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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s for the Tolerance of Nitrosamines in Baby Pacifiers
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74)衛署食字第 53214 7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2 點;並定於七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35014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嬰兒奶嘴之亞硝胺(Nitrosamines)限量標準為 10 ppb 以下。
1本標準定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2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