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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87032655 號公 告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35014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3774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於禽肉及畜肉,包括生鮮肉類、冷凍生鮮肉類、生鮮雜碎類及冷凍生鮮雜碎類。
生鮮肉品應具有各種肉類良好風味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或含有異物、寄生蟲或其他異狀。
生鮮肉品類應符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及「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