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76)衛署食字第 70305 0 號公告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35014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11300349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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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食品加工用之二氧化碳規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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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子式 │C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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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子量 │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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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來源 │係來自發酵法生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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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含量 │CO2 99.5%(v∕v)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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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性狀 │無色、無臭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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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鑑別 │本品加入氫氧化鈣試液,則產生白│
14│ │色沉澱。取此沉澱加入醋酸則產生│
15│ │氣泡,沉澱溶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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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游離酸 │取經煮沸後冷卻之水 50 ml,於 │
18│ │Nessler 試管中, 經由出口內徑 1│
19│ │mm 之導管,通入本品 1,000 ml │
20│ │至試管底部 2mm 高度處,再加入│
21│ │甲基橙溶液 0.1 ml ,則呈現之紅│
22│ │色比對照液(以 0.01N 鹽酸 1 │
23│ │ml 取代本品)之紅色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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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磷化氫、│取硝酸銀銨試液 25 ml 及氨試液│
26│硫化氫及│3 ml 於 Nessler 試管中,依上│
27│還原性有│項所述方法在遮光處通入本品 1,0│
28│機物 │00 ml ,則溶液不呈現褐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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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一氧化碳│以氣體層析用計量管或注射器,取│
31│ │本品 5 ml 依下列條件作氣體層析│
32│ │試驗,則層析圖上不出現一氧化碳│
33│ │的尖峰(pea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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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氣體層析│1.管柱充填劑:297 ~ 500 μ m │
36│條件 │ 氣體層析用沸石(zeo lite)。│
37│ │2.管柱:內徑 3 ~ 4 mm,長 1 │
38│ │ ~ 3m 之玻璃管。 │
39│ │3.管柱溫度:40℃左右之恆溫。 │
40│ │4.載子氣體及其流速:氫氣或氦氣│
41│ │ ,每分鐘 30 ~ 80 ml 間之固 │
42│ │ 定流量。 │
43│ │5.檢出器:熱導度( TCD)型檢出│
44│ │ 器。導入含有 0.02 %( v/v)│
45│ │ 氮氣之氫氣或氦氣 4 ml 時,在│
46│ │ 記錄紙上所呈現之尖峰高度應在│
47│ │ 總高度之 50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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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