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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itation Standard for Processing Aids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51300445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9130209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刪除第 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刪除)
加工助劑之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使用附表一之加工助劑應符合該表列載之使用規定。
附表一列載之加工助劑規格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