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Governing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Safeguarding and Utilization of the Compensation Fund for Vaccine Injuries
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90)台孝授一字第 07344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30007219C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5、1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70000517A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刪除)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繳納徵收金之收入。
二、受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給付事項。
二、辦理預防接種副作用之防治及通報事項。
三、辦理減少預防接種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事項。
四、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及預防接種副作用之國際合作事項。
五、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受理、調查及審議事項。
六、委託或補助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相關事項。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健康照護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1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2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2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